(2013)云民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张某,退休职工。被告陈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秀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