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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0157号原告张某,退休职工。被告陈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秀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