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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德良与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良,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黄德良。被告: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坛。委托代理人:魏建云。委托代理人:彭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良与被告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良撤回对被告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德良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