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徐某甲,男,被告徐某乙,男,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海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徐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计款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俊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