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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龙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徐某甲,男,被告徐某乙,男,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海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徐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100元,减半计款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俊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