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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侍胜利与于长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胜利,于长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侍胜利,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于长山,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侍胜利与被告于长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侍胜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原告侍胜利负担。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