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侍胜利与于长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胜利,于长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侍胜利,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于长山,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侍胜利与被告于长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侍胜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原告侍胜利负担。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