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武侯蓝光金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君伟、李国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武侯蓝光金房置业有限公司,孙君伟,李国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成都武侯蓝光金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耀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江荣。被告孙君伟。被告李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武侯蓝光金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君伟、李国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武侯蓝光金房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2013年1月21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2.5元由原告成都武侯蓝光金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