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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开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龙塑料有限公司、姚小方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天龙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菏开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常州市天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延陵村。法定代表人姚小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月,常州市天龙塑料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天龙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128946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出票人为菏泽方源家电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济宁市汇名家电产品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天龙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天龙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石 军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