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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被执行人李XX,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西民一终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XX名下银行存款贰拾贰万壹仟零陆拾伍元(2210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