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之伟与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之伟,杨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153号申请人:李之伟,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杨建辉,男,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李之伟与被申请人杨建辉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建辉银行存款15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邴苌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