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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天绪与被告王华强程晓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绪,王华强,程晓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王天绪。被告王华强。被告程晓斌。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06年4月经原告介绍,二被告承揽了咸阳武功军用机场导弹基地单项工程“导弹安装对接厂房工程”,被告程晓斌负责工程投资,被告王华强负责技术,原告从2006年5月至2006年9月一直受二被告雇佣,在武功工地负责工地生活管理,二被告承诺给原告劳务费5000元,并于2007年10月1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因工程决算与总包方发生纠纷,二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及信息费,原告曾多次讨要,但二被告一直不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2、支付工程信息费10000元;3、承担上述款项利息共计54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华强辩称:劳务费已支付清,信息费与被告无关。被告程晓斌辩称:原告已领取劳务费1000元,尚欠500元,同意支付,信息费与被告无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华强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程晓斌于2013年1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天绪劳务费500元。二、双方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原告王天绪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