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商初字第2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运城分公司、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运城分公司;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商初字第20301号 原告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韵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56870-9。 法定代表人林志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民,男,汉族,1957年1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 被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黄河大道138号。 被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182号。 负责人董注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运城分公司、被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运城分公司、被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运城分公司、被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原告青岛瑞普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鲁B×××××号、鲁B×××××号、鲁B×××××号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