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行初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克林与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林,利辛县公安局,张贺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利行初字第007号原告李克林,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兰钰,利辛县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利辛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成刚,利辛县公安局法制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波,利辛县公安局法制科干警。第三人张贺泽,男,汉族,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罗正保,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原告李克林诉被告利辛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李克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克林负担。审判长 周文利审判员 李芳侠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凤娇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治安行政处罚评议时间: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评议地点:行政庭审判长周文利、审判员李芳侠、李亚书记员:张凤娇周文利:原告李克林诉被告利辛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李克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同意原告李克林撤回起诉。李芳侠:同意李亚:同意合议庭评议意见:准予原告李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克林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