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郊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文芹、杨宇杰等与杨军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芹,杨宇杰,杨超,杨付德,杨军利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郊民初字第37号原告张文芹,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系杨银书之妻。原告杨宇杰,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银书长子。原告杨超,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银书次子。原告杨付德,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军利,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刚、刘勇,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芹四人诉被告杨军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芹四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芹、杨宇杰、杨超、杨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爱民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呼富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