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汪松涛与杨承龙、张健、曹学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松涛,杨承龙,张健,曹学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汪松涛,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杨承龙,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曹学优,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湾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承龙、张健、曹学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承龙、张健、曹学优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承龙、张健、曹学优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承龙在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的存款贰佰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