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民二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鑫旺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二初字第00308号原告:安徽鑫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王厚来,董事长。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新城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鑫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泽澄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蒯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