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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林德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321号罪犯陈林德,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甬象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林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了(2011)浙甬刑执字第39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林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教员、优秀报道员,2012年3月、5月、10月、12月分别获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林德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陈林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