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燕芳与田金行、李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芳,田金行,李勇,田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32-1号原告:燕芳,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翁兵兵,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金行,男,1962年4月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勇,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田亚伟,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燕芳诉被告田金行、李勇、田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芳于2012年11月12日以被告李勇与田芳系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以田芳为房地产权利人的权证字号为房地权亳字第200562436号的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丰水源清华苑8号楼2单元0302户的房产。并与2012年11月12日提供孙杰的权证字号为房地权亳字第20××77号的房地产权证所列房产作为担保,因该房地产权证所列房产已变更到他人名下,不能作为担保,原告燕芳于2013年1月21日以无法提供担保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田金行、李勇、田亚伟财产保全的申请并请求本院退回保全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燕芳要求撤回对被告田金行、李勇、田亚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芳撤回对被告田金行、李勇、田亚伟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