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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调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0日13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苏D×××××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溧城镇体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03公厕处,逆向行驶撞到停在道路西侧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内的乘坐人王玉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2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玉仙的近亲属已达成和解。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被告人张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13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苏D×××××黑色越野车沿本市溧城镇体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03公厕处,逆向行驶撞到停在道路西侧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内的乘坐人王玉仙(女,1959年7月18日生,本市溧城镇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2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玉仙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摄影件,行驶证、驾驶证的复印件,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案发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曾受刑事处罚的情况,有本院(2013)溧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肇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及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溧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连同原判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拘役三个月(先执行有期徒刑部分,后执行拘役部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