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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申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朱正龙与王东玲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正龙,王东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申字第9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正龙。委托代理人:汪泽琳。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东玲。申请再审人朱正龙与被申请人王东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温瑞塘商初第1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朱正龙以与被申请人王东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正龙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黛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