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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杭州国华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钱江酒楼有限公司、詹中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钱江酒楼有限公司,詹中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杭州国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委托代理人韩炳梁。被告杭州钱江酒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伟飙。委托代理人徐亦飞。被告詹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钱江酒楼有限公司、詹中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国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国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5元,减半收取3452.5元,由原告杭州国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甲 骏人民陪审员 陈顺���人民陪审员 方 杏 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郎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