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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肖与申明学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肖,申明学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张肖。被告申明学。本院在审理张肖与申明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肖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肖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张肖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昭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