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仲伟香与于绪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仲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崔起人民陪审员 宋 燕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端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