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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金宝与唐建劳动争议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宝,唐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高金宝,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唐建,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宝诉被告唐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宝撤回对被告唐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高金宝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