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执字第8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凤玲、黄孟强、李运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852-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高凤玲。被执行人黄孟强。被执行人李运昌。被执行人郝建军。本院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菏牡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凤玲、黄孟强、李运昌、郝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凤玲、黄孟强、李运昌、郝建军履行生效的(2011)菏牡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凤玲、黄孟强、李运昌、郝建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孟强在中国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号:21×××64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黄孟强在中国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号:21×××64的银行存款41122元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冻结被执行人黄孟强在中国银行菏泽牡丹支行账号:21×××64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1);本院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位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