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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斌诉李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文慧,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