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晏某某、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s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晏某某,门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某某公司。负责人马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某某,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门某某,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晏某某、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