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鸡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鸡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木如红,女。被告王某,农民。原告乔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木如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年××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农历12月26日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农历10月4日生大女儿取名王某甲,2012年农历6月19日生二女儿王某乙,现两个孩子均随我生活。定亲时被告王某给我2000元,过书时给我2600元,举行典礼前给我2000元、皮棉100斤。婚后我们又共同购买了美菱牌冰箱1个、山东小鸭牌洗衣机1个、摩托车1辆、沙发1大1小、联想电脑1个、电视1个、大衣柜1个,夫妻二人没有共同的存款。由于婚前我与被告接触不多,造成婚后我和被告经常吵架生气,被告王某经常在外游逛不干活,既不对妻子尽一个做丈夫的义务,也不对孩子尽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并三天两头给我吵架生气,自从我到被告王某家后从来没有过一天的好日子,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早日解除这一不幸的婚姻,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王某的同居关系。2、判令被告王某返还我的婚前财产。(价值2000元)3、判令长女王某甲归我抚养,次女王某乙归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4、诉讼费由被告王某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乔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苏某某的证人证言,证人系某某的邻居。证明原告乔某带到被告王某家的个人婚前财产有12条被子,6个褥子,10个被单,毯子4个,床罩6个,被罩12个,枕头枕巾各6对。2、证人赵某某的证人证言,证人系某某的邻居。证明原告乔某带到被告王某家的个人婚前财产有被子被罩各12条,10个被单,毯子4个,床罩6个,褥子6个,枕头枕巾各6对。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年农历9月份,原告乔某在风正乡时代棉纺厂上班,被告王某经常到时代棉纺厂收下脚料,就这样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来两人在相互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年农历11月6日定亲,××××年腊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10月4日原告乔某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2012年农历6月19日生二女儿,取名王某乙,现在这两个孩子均随原告乔某生活。因为同居前接触不多,在同居生活中,原告乔某和被告王某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原告乔某生了二女儿后,原告让被告王某出去打工挣钱维持生活,被告王某不去,为此原、被告之间经常吵架,2012年农历8月15日,又因为此事,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乔某回娘家至今未回,2012年10月25日原告乔某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王某的同居关系。2、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乔某的婚前财产。3、判令长女王某甲归原告乔某抚养,次女王某乙归被告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4、诉讼费由被告王某负担。在庭审中,原告乔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在未领取结婚证就一起同居生活,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原、被告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子女抚养应以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来确定。本案中,原、被告的二女儿王某乙不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故由原告乔某抚养为宜,大女儿王某甲应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在诉讼中放弃要求被告返还个人财产,本院尊重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共同生育的子女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抚养,王某乙由原告乔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诉讼费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康永法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崔彩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