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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诉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孙美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美英;丁丽芬;丁正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正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美英。原审被告丁丽芬。原审被告丁正和。上诉人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杜吉华代理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