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被告孔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莲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