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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法民初字第09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953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学斌,重庆市万州区白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