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羊民初字第28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羊民初字第2862-2号原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幢10-3。法定代表人蒋光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罗良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宗恩,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涌,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特别授权)原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中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申请对被告800000元的财产进行解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欢人民陪审员 梁昌玉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逢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