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礼辉与林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礼辉,林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2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6号原告:郑礼辉,居民。被告:林玲,居民。原告郑礼辉与被告林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郑礼辉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郑礼辉未能在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七、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仙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