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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孝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亚园与雄玉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园,雄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园。被执行人:雄玉安,男,1978年8月生,汉族,孝义市河底村村民。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雄玉安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837.5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雄玉安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雄玉安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尔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