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史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73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