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宁文斌与郑百岁、郑恩计、郑成武、蓝田县葛牌镇阳坡村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宁文斌,男,1942年3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告郑百岁,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恩计,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成武,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葛牌镇阳坡村小学。法定代表人魏先锋,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文斌诉被告郑百岁、郑恩计、郑成武、蓝田县葛牌镇阳坡村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文斌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百岁、郑恩计、郑成武、蓝田县葛牌镇阳坡村小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文斌自愿申��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宁文斌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宁文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和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