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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阜临路38号。法定代表人:闻天阔,该公司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南二环。负责人:邰银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培,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飞,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闻天阔、太平保险阜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18日投保车辆皖KF53**货车在常熟市与车追尾造成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经公估车损63000元,并支付医疗费657元,施救费1500元,评估费1800元,计66957元,请求判令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予以赔付。太平保险阜阳公司辩称,因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答辩人无法据实赔付,且受损车辆评估程序存在瑕疵,损失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天运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皖KF53**号车在太平保险阜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乘客)各20000元,车辆损失险110000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一年。2012年8月18日韩保柱驾驶皖KF53**货车(内乘坐韩浩)行驶常熟市与一货车追尾相撞,致韩浩受伤,车辆受损,韩保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天运有限公司支付韩浩医疗费657元,施救费1500元,评估费1800元,车辆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论书确认损失为63000元(已扣除残值)。上述事实有,保险单、事故认定书、施救费、评估费、修理费发票、医疗费发票、车辆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天运有限公司与太平保险阜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天运有限公司按期交纳了保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保险人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对天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太平保险阜阳公司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理赔款66957元(63000元+657元+1500元+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