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正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张宝印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宝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被执行人张宝印,又名张文治,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张宝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0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