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威环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术芝与被告丛义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术芝,丛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安术芝,女,193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丛义香,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术芝与被告丛义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术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雁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