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术芝与被告丛义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术芝,丛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安术芝,女,193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工业新区。被告丛义香,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术芝与被告丛义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术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雁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