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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何××为与被告王甲、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与王甲、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何××为与被告王甲、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王甲,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51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冯××。被告:王甲。被告:浙江福越××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甲。被告:王乙。被告:诸暨市××××机械厂,住所地:诸暨市店××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乙。被告:黄××。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盛厚村。法定代表人:黄××。原告何××为与被告王甲、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敬涛于同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诉称:2012年5月9日,被告王甲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9日至2012年5月11日,若逾期归还,则按逾期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名或盖章,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甲未归还,被告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甲归还借款本金245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甲、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何××提供借据原件一份及中国农某某行账单一份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王甲、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故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何××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2年5月9日,被告王甲向原告何××借款人民币245万元,并由被告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甲归还借款本金245万元,并赔偿相应违约金,并由被告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甲、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甲应归还原告何××借款本金人民币245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200元,由被告王甲负担,被告浙江福越××有限公司、王乙、诸暨市××××机械厂、黄××、浙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4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