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小映与罗明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映,罗明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李小映。被告:罗明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映诉被告罗明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小映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