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与武汉武桥桥梁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武汉武桥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商初字第2号原告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西工业园海河街东端。法定代表人王东全,经理。被告武汉武桥桥梁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桥桥梁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被告亦未提出反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乳山市东胜起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建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兰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