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倪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倪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南某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倪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