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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倪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倪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南某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倪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