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从满浦与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芙蓉庄村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从满浦,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芙蓉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89号申请人:从满浦,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芙蓉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从相杰,村主任。申请人从满浦与被申请人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芙蓉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芙蓉庄村村民委员会存放在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财政所的代管资金24072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8XX**号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0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芙蓉庄村村民委员会存放在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财政所的代管资金24072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