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应财与李菲、徐芝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财,李菲,徐芝生,任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刘应财,男。委托代理人:王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菲,女。被告:徐芝生,男。被告:任惠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财诉被告李菲、徐芝生、任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应财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应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应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刘应财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