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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尹健全与钱昆、张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健全,钱昆,张庆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21号原告:尹健全。被告:钱昆。被告:张庆丽。原告尹健全与被告钱昆、张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钱昆、张庆丽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健全撤回对被告钱昆、张庆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健全负担。审判员  胡雪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宇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