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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宁波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宁波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李建明。被告:宁波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桂英。委托代理人:何建君、岑萍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宁波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明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撤回对被告宁波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建明负担。审 判 员  谢 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