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王百忠与李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百忠;李悦;王百忠;李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66号原告王百忠,男,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山东长城梅地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鹏,男,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李悦,女,1980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百忠与被告李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百忠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百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百忠负担。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