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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军峰申请执行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锋,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李军峰申请执行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李刚应归还李军峰借款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刚系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刚在泾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工资的23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李晓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