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孙进贤等申请执行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进贤,李立田,张爱芳,孙苗苗,李彩霞,陇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孙进贤,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立田,男,生于1953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爱芳,女,生于1952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孙苗苗,女,生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李彩霞,女,生于2010年6月3日。被执行人陇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碧峰,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孙进贤、李立田、张爱芳、孙苗苗、李彩霞诉陇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陇县人民医院赔偿孙进贤、李立田、张爱芳、孙苗苗、李彩霞的李美娟死亡赔偿金68760元,丧葬费15146.5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88906.5元的70%计人民币62234.5元;赔偿张爱芳被扶养人生活费22326.7元的70%计人民币15628.7元;赔偿孙苗苗、李彩霞被扶养人生活费160590元的70%计人民币112413元;赔偿孙进贤、李立田、张爱芳、孙苗苗、李彩霞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孙进贤、李立田、张爱芳负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2030元,陇县人民医院负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3120元。被执行人陇县人民医院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孙进贤、李立田、张爱芳、孙苗苗、李彩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陇县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陇县人民医院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06396.2元划拨至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岁保审 判 员 王 琼代理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菁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