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许长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许长雷、于世波等聚众斗殴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长雷,于世波,张某,李某甲,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刑终字第7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长雷。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于世波。因本案于2012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长雷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于世波、张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19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长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贩卖毒品事实2011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许长雷伙同李某甲(已判)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619号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一包,并由李某甲将该包毒品分成两包。尔后,李某甲骑摩托车载被告人许长雷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在水一方足浴会所门口,由被告人许长雷将其中一包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甲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李某甲携带的钱包内查获一包冰毒和一包k粉。经鉴定,该二包冰毒重0.9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一包k粉重0.4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有证人郑某、林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许长雷和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二、聚众斗殴事实2011年12月20日18时许,为争发宾馆卖淫名片一事,被告人许长雷、于世波等人开车至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网吧追砍王磊等人,后砍伤王波的小舅子,王磊逃离现场。尔后,被告人许长雷和王磊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瑞安市上望街道艾维拉宾馆前面的莘阳大道上进行斗殴。当晚22时许,被告人许长雷、于世波纠集被告人张某等十余人,携带砍刀前往约定地点。后被告人许长雷、于世波等人和王磊、王波等人在上望街道莘阳大道詹师傅海鲜城对面的路边持砍刀进行斗殴。当被告人张某和管某等人到达现场时,见被告人许长雷已被对方砍伤,被告人张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许长雷主要损伤为背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共九处创疤,创疤累计长56.5cm,致多处肌腱断裂,左侧第七肋骨骨折(位置佳),左股骨下段骨皮质断裂,右中、环指近节指间关节处以远离断缺损,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有证人管某、赵某甲、田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许长雷、于世波、张某、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三、介绍卖淫事实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许长雷为非法牟利,在瑞安市上望街道艾维拉宾馆、安阳街道嘉豪宾馆、在水一方足浴会所等宾馆房间发放卖淫名片,在接到嫖客电话后,被告人许长雷多次介绍被告人肖某以及卖淫女田某、姚某、莫某、邓某等人到宾馆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肖某多次为被告人许长雷介绍卖淫女田某到宾馆房间卖淫,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帮助被告人许长雷接听电话,通知被告人许长雷安排卖淫女到宾馆进行卖淫。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乙、赵某甲、田某、姚某、莫某、邓某、林某乙、蔡某、李某丙、陈某、林某丙、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被告人许长雷、李某甲、肖某、于世波、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长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世波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砍刀八把、管子七根及卖淫名片481张,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两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许长雷上诉称,其受他人指使帮忙发名片并领取工资,在介绍卖淫一节中作用较小,也没有介绍莫某卖淫;在聚众斗殴一节中,其没有纠集他人且被砍成轻伤,原判对上述二罪量刑均过重,要求二审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许长雷犯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许长雷和原审被告人于世波、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许长雷关于其在聚众斗殴一节中没有纠集他人的诉称理由,与原审被告人于世波、张某及同案人管某的供词所印证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另查明,证人莫某的证言仅证实许长雷有为他人介绍卖淫的事实。嫖客李某丙、蔡某和在场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仅能认定莫某有卖淫行为。但莫某的该次卖淫是否系许长雷介绍,目前无相应证据支持。因此,原判认定许长雷介绍莫某卖淫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上诉人许长雷关于其没有介绍莫某卖淫的诉称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许长雷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许长雷和原审被告人于世波、张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许长雷和原审被告人肖某、李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尚有漏罪,对许长雷、李某甲依法均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张某在聚众斗殴一节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虽然,对原判认定许长雷介绍莫某卖淫的事实不予认定,但综合考虑许长雷在全案中所实施的介绍卖淫人次,原判量刑仍属适当,不宜再从轻处罚。上诉人许长雷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予以改判的诉称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前鹏审 判 员 陈欣俊代理审判员 涂凌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