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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富平、阴亚绒与被执行人徐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平,阴亚绒,徐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平,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寺沟镇。申请执行人阴亚绒,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富平之妻。被执行人徐忠强,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石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富平、阴亚绒与被执行人徐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富平、阴亚绒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徐忠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富平、阴亚绒赔偿款60000元,至2013年元月底执行完结。诉讼费847元,执行费800元,以上合计616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徐忠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王富平、阴亚绒61247元。由申请人王富平、阴亚绒承担40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徐忠强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军利 关注公众号“”